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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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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guī)范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活動,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促進民主決策、科學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3號)規(guī)定,結合我縣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jiān)管、社會管理、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方面的重要規(guī)劃; (三)制定開發(fā)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qū)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fā)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 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規(guī)劃、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等決策事項,應當采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或者召開聽證會的方式聽取意見。 文化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資源開發(fā)、環(huán)境保護、公用事業(yè)等重大民生決策事項,應當采取民意調查方式聽取意見。民意調查可以委托專業(yè)調查機構進行,了解決策草案的社會認同度和承受度。 第四條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并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yè)和行業(yè)協會商會的意見。 第五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應當通過下列一種或者多種途徑,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公眾反饋意見建議的方式和渠道: (一)決策機關、決策承辦單位的門戶網站; (二)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 (三)微博、微信、新聞客戶端等政務新媒體; (四)新聞發(fā)布會; (五)公眾知曉的其他載體。 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在聽證會舉行10日前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聽證時間和地點、聽證參加人名額及其產生方式、公眾參加聽證會的報名時間和方式。 聽證會應當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聽證參加人出席時舉行;出席人數不足的,聽證會應當延期舉行。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聽證會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七條 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方式遴選聽證參加人: (一)利益相關方、公眾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代表,由當事人申請。申請人超出聽證參加人預定人數的,由申請人推薦產生,或者由決策承辦單位、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采取隨機選取的方式產生; (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專業(yè)技術人員、法律工作者等,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邀請產生,也可以委托有關組織推薦產生。 聽證參加人的人數一般不少于10人,其人數和人員構成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公眾意見采納情況。 第九條 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活動情況,作為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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